(2016)沪0113民破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上海新汇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红摩炫动画设计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新汇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红摩炫动画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破1号申请人上海新汇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吴斌。委托代理人朱小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炳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红摩炫动画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顾勤。委托代理人张智玮。申请人上海新汇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汇公司)以其系被申请人上海红摩炫动画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摩炫公司)的债权人、红摩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红摩炫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一、红摩炫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万元,现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上海红摩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今申影音软件有限公司和新汇公司。二、2015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579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的主文确定红摩炫公司应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归还新汇公司借款本金210万元,并支付新汇公司由新汇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00元(以上两项共计2,105,900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红摩炫公司到期未履行清偿义务,且至今仍未履行。三、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本院曾组织新汇公司和红摩炫公司召开听证会。红摩炫公司表示,新汇公司与红摩炫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属实,红摩炫公司确已无力清偿债务,对新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无异议,同意由法院裁定进行破产清算。此外,红摩炫公司还述称:该公司已经处于实际停业状态,员工均已遣散;该公司确已丧失了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四、红摩炫公司2015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15年6月30日,红摩炫公司的资产总额为89,396.54元,负债总额为3,642,840.11元,所有者权益为-3,553,443.57元。本院认为:第一,申请人新汇公司对被申请人红摩炫公司依法享有债权,且其债权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后仍无法得到清偿。又,红摩炫公司目前已实际停止经营。据此,足见红摩炫公司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二,根据红摩炫公司的述称意见和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显示,红摩炫公司的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综上,红摩炫公司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新汇公司申请对红摩炫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四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上海新汇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红摩炫动画设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毛晓青代理审判员 施俊杰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鹤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