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礼国与杜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礼国,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3号申请执行人王礼国,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弄弄坪西路***号。身份证号码:5103221966********。被执行人杜江,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建树巷****号。身份证号码:510824197210142370王礼国与杜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西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及收入2325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 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丁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