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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叶和平、傅风仙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和平,傅风仙,郑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特41号申请人:叶和平。申请人:傅风仙。申请人:郑建伟。申请人叶和平与申请人傅风仙、郑建伟之间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经武义县西联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傅风仙、郑建伟于2016年1月17日前归还叶和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旭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鲍欣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