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泸州市雪波贸易有限公司与泸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雪波贸易有限公司,泸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502号原告泸州市雪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五顶村三社,组织机构代码06676614-8。法定代表人黄波,总经理。被告泸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18号2幢6至7层35号,组织机构代码72086033-2。法定代表人牟泰军,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泸州市雪波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65514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杨宏杰、黄波以自有的房产为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雪波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杨宏杰位于泸州市纳溪区胜利街11号楼1单元14号房屋一套(面积48.8平方米,房产证号:泸房权证纳溪字第2011037**号);杨宏杰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李子林14号楼11号房屋一套(面积98.31平方米,房产证号:泸房权证纳溪字第2013057**号);黄波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宁路374号1层商业用房32.55平方米、2层住宅房42.02平方米。二、冻结被告泸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51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