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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松滋执字第0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伍业侠与王金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业侠,王金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执字第00196-1号申请执行人伍业侠。被执行人王金堰。申请执行人伍业侠与被执行人王金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伍业侠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金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堰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金堰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金堰无固定收入,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伍业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伍业侠在发现被执行人王金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不受时效限制,并免交申请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爱国审判员  任长金审判员  李家奎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