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周本才等与曹苏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本才,曹夏娥,曹海兰,周熙璇,周熙杰,曹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周本才,男。申请执行人曹夏娥,女。申请执行人曹海兰,女。申请执行人周熙璇,女。法定代理人曹海兰。申请执行人周熙杰,男。法定代理人曹海兰。被执行人曹苏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本才、曹夏娥、曹海兰、周熙璇、周熙杰与被执行人曹苏波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本才、曹夏娥、曹海兰、周熙璇、周熙杰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周本才、曹夏娥、曹海兰、周熙璇、周熙杰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