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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周本才等与曹苏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本才,曹夏娥,曹海兰,周熙璇,周熙杰,曹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周本才,男。申请执行人曹夏娥,女。申请执行人曹海兰,女。申请执行人周熙璇,女。法定代理人曹海兰。申请执行人周熙杰,男。法定代理人曹海兰。被执行人曹苏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本才、曹夏娥、曹海兰、周熙璇、周熙杰与被执行人曹苏波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本才、曹夏娥、曹海兰、周熙璇、周熙杰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周本才、曹夏娥、曹海兰、周熙璇、周熙杰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