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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跃进与高明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进,高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098号申请执行人张跃进,居民。被执行人高明军,居民。原告张跃进诉被告高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高明军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跃进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0元.判决生效后,高明军未按判决书履行,张跃进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高明军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信息。申请人张跃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明军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信息。申请人张跃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跃进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