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行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么保起,么志海,么春伍,么志友,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行终32号上诉人么保起,村民代表监督小组成员。上诉人么志海。上诉人么春伍。上诉人么志友。被上诉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分局。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代表人徐俊庆,局长。上诉人么保起等4人因请求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分局依法履行复耕农田职责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汉)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么保起等4人上诉称,么家铺村原有砖厂一座,由于国家拆除砖厂还农田的政策和精神,2010年在镇政府监督下,么家铺村把砖厂拆除掉,拆除后由土地局负责复耕,复耕完成后再交付么家铺村村民使用。被上诉人土地局没有按照复耕协议和农田复耕的土地标准进行施工,致使一百几十亩地撂荒5年,造成么家铺村村民重大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有权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属于村集体组织可以作为权利人,村民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上诉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么保起等4人诉请被上诉人依照复耕协议履行复耕农田职责并赔偿因未及时复耕造成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么保起等4人不属于涉案土地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于 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