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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杨某,郓城县供电公司职工。被告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岳瑞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