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杨某,郓城县供电公司职工。被告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岳瑞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