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策与徐怀福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策,徐怀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李策。被执行人徐怀福,无业。申请执行人李策与被执行人徐怀福故意伤害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