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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策与徐怀福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策,徐怀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李策。被执行人徐怀福,无业。申请执行人李策与被执行人徐怀福故意伤害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