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法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隋志强申请执行孟显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志强,孟显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525号申请人隋志强被执行人孟显丽本院在执行隋志强与孟显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孟显丽已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刘 长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