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0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甄昊与张同华、郑显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昊,张同华,郑显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242号原告甄昊,居民。被告张同华,个体户。被告郑显达,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昊诉被告张同华、郑显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昊于2016年1月15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甄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甄昊负担。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