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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山头村(综合楼后面)。法定代表人:程海勇,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江海。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欢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