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谢晓晴、朱彬与丹西街道新佳苑自治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晴,朱彬,丹西街道新佳苑自治物业管理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谢晓晴。原告:朱彬。被告:丹西街道新佳苑自治物业管理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晴、朱彬诉被告丹西街道新佳苑自治物业管理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晓晴、朱彬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晓晴、朱彬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晴、朱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晓晴、朱彬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缴。审判员 谢世常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赖芒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