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胶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青岛顺英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顺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义辉,局长。被执行人青岛顺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焦振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青岛顺英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行审字第32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标的为80000元]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5)胶行执字第82号。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已整改完毕,安全隐患已消除,领取部分案款后,明确表示放弃剩余部分罚款的执行,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行审字第32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