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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1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凌志与安徽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志,安徽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320-2号申请执行人:凌志,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安徽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李蔚,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鸠劳人仲裁字第22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