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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苏澍与上海铃谦沪中医药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澍,上海铃谦沪中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澍,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廖劲林,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铃谦沪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唐鹏程。委托代理人顾俊,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澍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澍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苏澍申请撤回上诉,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苏澍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苏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周嫣审判长 翁 俊审判员 浦 琛审判员 谢亚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