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27号原告徐某某,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某某,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代忠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