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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27号原告徐某某,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某某,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代忠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