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4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兰福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4民初68号起诉人兰福生,男,1945年12月5日生,畲族,退休人员,住上犹县。本院收到起诉人兰福生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兰福生诉称,1、由于工业园开发,损毁其田心组由上丰村新坡头至彭屋门口的农田灌溉水渠,导致其农田无法灌溉,农田长时期搁置荒芜;2、修筑金山大道时,把通往位于丰岗村小学背面几十亩农田的原有机耕道、人行道拦腰切断,路面高约7-8米,斜坡呈约60度陡坡,导致拖拉机、耕牛以及农户无法进入农田作业;3、南片开发时,许多设施不完善,大量泥石流冲入排洪沟,导致排洪沟道堵死,继而引发大量泥石流入农田,既破坏了土壤性质,又导致农田积水,引起作物枯萎死亡,造成农田荒芜长达4年之久;4、垇背山塘、松树坪山塘,二口山塘是其屋背坑水田唯一的灌溉水源,现已被工业园征集,造成无任何水源灌溉,已成荒土,水田变荒土,必须按照水田与荒土的差价以予补偿。因此,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彻底恢复农田排灌设施;2、修复机耕道、人行道;3、清除排洪沟道泥石流;4、恢复位于垇背窝山塘原貌;5、本案诉讼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起诉人兰福生系退休人员,非上犹县黄埠镇丰岗村田心组村民且不能提供其本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此,起诉人兰福生不能证明被告上犹县黄埠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侵犯的是其本人合法权益,其作为原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本院认为,起诉人兰福生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兰福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幸雅清审 判 员 吴洪凌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