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知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德阳金荣医学美容专科医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德阳金荣医学美容专科医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659号原告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1号。法定代表人陈金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欣,女,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代理人汪志贵,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金荣医学美容专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蒙山街63号。投资人代金荣。原告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莱美容公司)与被告德阳金荣医学美容专科医院(以下简称金荣美容医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莱美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欣、汪志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荣美容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莱美容公司诉称,美莱美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整形美容医院。2015年7月5日,美莱美容公司发现金荣美容医院未经美莱美容公司的许可,在其域名为dyjrzx.com的网站上使用美莱美容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的2幅摄影作品。金荣美容医院的行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决金荣美容医院:1、停止侵权;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美莱美容公司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美莱美容公司损失2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12000元(含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10000元),共计32000元。被告金荣美容医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美莱美容公司主要从事整形外科、医疗美容。2012年9月10日,美莱美容公司与曾参加该公司“2011真美奇迹大型真人秀免费打造活动”的张雪梅(艺名张雪儿)签订协议,约定张雪梅授权美莱美容公司使用其肖像,美莱美容医院可以免费拍摄张雪梅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拍摄作品的知识产权归美莱美容医院,在授权期间张雪梅不得在相同或类似机构做广告宣传。2014年3月25日,美莱美容医院与杨婧琦(又名杨佳宜)签订协议,约定杨婧琦参加美莱美容医院主办的2014“美莱梦工厂”活动,杨婧琦成为活动入围者后,授权美莱美容公司无偿使用其形像,作为品牌展示宣传用途。美莱美容公司委托奎恩摄影工作室,先后于2013年3月、2014年6月,拍摄了张雪梅、杨婧琦的肖像照片。诉讼中,奎恩摄影工作室出具“情况说明”,认可上述照片的著作权均归美莱美容公司。美莱美容公司将张雪梅、杨婧琦的肖像照片用于公司网站、微博广告宣传。网易新闻、华西都市报、凤凰网、每日新报等媒体对张雪梅、杨婧琦经美莱美容公司整容后形象蜕变一事进行过报道。2015年7月3日,美莱美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www.dyjrxw地址,进入金荣美容医院的网站,点击首页“韩式丰胸”图示后,出现丰胸手术的介绍,其中一张网页上使用了美莱美容公司拍摄的一幅杨婧琦肖像照,该页面对原照片进行了一些添加和改动,在人物面部周围增加了几张局部图片,并在下方标明“我们是丰胸达人,我们在金荣”的字样。点击首页“激光祛斑“图示后,出现的页面使用美莱美容公司拍摄的一幅张雪儿肖像照片,该页面对原照片进行了一些添加和改动,在人物面部中部添加了一根波浪纹,波浪纹下方添加了一些雀斑,人物面部右边注明“斑是一种病,基因根除遗传性雀斑”的字样。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就此出具了公证书。美莱美容公司为此支付了公证费2000元。2015年8月2日,美莱美容公司与四川省英特信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合同》,约定委托该律师事务所汪志贵律师为本案诉讼代理人,代理费1万元。以上事实,有案涉照片及系列照片原图、美莱美容公司与张雪梅及杨婧琦签订的协议书、奎恩摄影工作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张雪梅、杨婧琦本人微博截图、美莱美容公司使用张雪梅、杨婧琦的肖像照片的网页、媒体相关报道网页、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5)成证内经字第28213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民事案件委托合同》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美莱美容公司向法院提供了通过U盘保存的案涉照片及从不同角度拍摄的系列照片,且其提供的被拍摄者张雪梅及杨婧琦与其签订的协议书、被拍摄者本人微博、拍摄单位出具的关于拍摄经过及著作权归美莱美容公司的说明,可以形成证明美莱美容公司享有照片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在金荣美容医院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美莱美容公司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金荣美容医院未经许可,擅自将美莱美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在其网站上作为其宣传图片使用,侵犯了美莱美容公司就涉案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美莱美容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侵权损失或金荣美容医院的违法所得,本院在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并考虑维权成本中的合理部分,酌定金荣美容医院赔偿损失25000元。鉴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财产权,故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本院对美莱美容公司要求金荣美容医院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阳金荣医学美容专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案涉照片。二、被告德阳金荣医学美容专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5000元;三、驳回原告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德阳金荣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50元,德阳金荣医学美容专科医院负担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俊代理审判员 黄金迪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兰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