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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李某甲,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被告李某乙,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宋艳琼人民陪审员  陈 扬人民陪审员  张良红二O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史安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