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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0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定远县金福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穆爱萍、许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金福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穆爱萍,许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880号原告:定远县金福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孙幸福,董事长。被告:穆爱萍,1963年11月3日生,回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许强,1964年9月13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系穆爱萍丈夫。本院在审理定远县金福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穆爱萍、许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穆爱萍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正在审理中,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春海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怀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