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志江与浙江星河云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潘韦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江,浙江星河云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潘韦延,XX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07号原告:王志江。被告:浙江星河云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阳光大道北侧(一楼)。法定代表人:潘韦延。被告:潘韦延。被告:XX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江被告浙江星河云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潘韦延、XX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王志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黛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