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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志江与浙江星河云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潘韦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江,浙江星河云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潘韦延,XX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07号原告:王志江。被告:浙江星河云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阳光大道北侧(一楼)。法定代表人:潘韦延。被告:潘韦延。被告:XX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江被告浙江星河云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潘韦延、XX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王志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黛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