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小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张晓鹍与苏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鹍,苏海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小字第299号原告张晓鹍,男,汉族,1979年4月29日生。被告苏海宾,男,汉族,1979年4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鹍与被告苏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晓鹍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玉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