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诉蒋博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蒋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6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负责人:方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延慧,该行员工。被告蒋博,男,汉族,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与被告蒋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志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花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