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471号-2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田书文与李欣阳、田恩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书文,李欣阳,慈新强,隋学海,田恩玉,周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471号-2原告田书文,男,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被告李欣阳,女,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慈新强,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告隋学海,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田恩玉,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被告周淑芳,女,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慈新强银行存款1000000元。原告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祁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