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胡旭宗与任良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旭宗,任良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25-1号申请执行人:胡旭宗被执行人:任良艳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良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良艳在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园阿奎利亚小区亚米兰堡26幢506室有房产一套(产权证号:1290012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任良艳所有的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园阿奎利亚小区亚米兰堡26幢506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12900122**)。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立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