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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志兵与马志广公证债权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兵,马志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88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兵,男,汉族,1969年4月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马志广,男,汉族,1983年12月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李志兵申请执行马志广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0886号裁定书,于2016年0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马志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志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志广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封志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