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张一锋、许慈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张一锋,许慈娟,华忠,龚翠华,陈建,俞佩芳,葛新,江铃燕,江阴市华飞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江阴上机锻造有限公司,江苏晟狮铝业有限公司,江阴市连洋门窗装潢有限公司,江阴市连洋实业有限公司,张科,张一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93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01号(6幢江阴市邮政综合楼一层、二层、三层、五层)。负责人沈会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庆华、江海燕,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一锋。被告许慈娟。被告华忠。被告龚翠华。被告陈建。被告俞佩芳。被告葛新。被告江铃燕。被告江阴市华飞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南村老村委南首。法定代表人华忠,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江阴上机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金水路6号(漫水村)。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江苏晟狮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临水路。法定代表人葛新,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江阴市连洋门窗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人民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一锋,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江阴市连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人民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一锋,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科。被告张一平。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江阴支行)诉被告张一锋、许慈娟、华忠、龚翠华、陈建、俞佩芳、葛新、江铃燕、江阴市华飞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飞公司)、江阴上机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机公司)、江苏晟狮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狮公司)、江阴市连洋门窗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洋门窗公司)、江阴市连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洋实业公司)、张科、张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生银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张一锋;贷款于2014年2月14日发放,于2015年2月13日到期;截至2015年6月21日,结欠贷款本金1193165.44元、罚息24733.87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9%,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张一锋应承担民生银行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8000元。2、人的担保情况:许慈娟、华忠、龚翠华、陈建、俞佩芳、葛新、江铃燕、华飞公司、上机公司、晟狮公司、连洋门窗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连洋实业公司、张科、张一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张一锋应立即给付民生银行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217899.31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193165.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58000元。2、许慈娟、华忠、龚翠华、陈建、俞佩芳、葛新、江铃燕、华飞公司、上机公司、晟狮公司、连洋门窗公司、连洋实业公司、张科、张一平对张一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一锋、许慈娟、华忠、龚翠华、陈建、俞佩芳、葛新、江铃燕、华飞公司、上机公司、晟狮公司、连洋门窗公司、连洋实业公司、张科、张一平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民生银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有联保体授信合同、借款凭证、还款计划信息及还款计划表、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最高额保证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张一锋、许慈娟、华忠、龚翠华、陈建、俞佩芳、葛新、江铃燕、华飞公司、上机公司、晟狮公司、连洋门窗公司、连洋实业公司、张科、张一平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一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217899.31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193165.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律师费损失58000元。二、许慈娟、华忠、龚翠华、陈建、俞佩芳、葛新、江铃燕、江阴市华飞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江阴上机锻造有限公司、江苏晟狮铝业有限公司、江阴市连洋门窗装潢有限公司对张一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阴市连洋实业有限公司、张科、张一平对张一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197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张一锋、许慈娟、华忠、龚翠华、陈建、俞佩芳、葛新、江铃燕、江阴市华飞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江阴上机锻造有限公司、江苏晟狮铝业有限公司、江阴市连洋门窗装潢有限公司、江阴市连洋实业有限公司、张科、张一平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金桂华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华吉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