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执行保全22号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政,白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99号原告王学政,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白兴龙,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政与被告白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白兴龙位于景泰县喜泉镇兴泉村养殖场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王学政提供担保的王成名下江淮牌(甘D251**)中型普通货车车予以查封;二、对被告白兴龙位于景泰县喜泉镇兴泉村养殖场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逢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XX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