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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良双与被告湖南省岳阳市金泓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一初字第406号原告***,男,身份证号***,汉族,住***。委托代理人***,男,身份证号***,汉族,住***。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具体信息以及住址不明,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的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具体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益人民陪审员 付 瑛人民陪审员 龙红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蓉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 文书编号 (2014)楼民一初字第406号 文书拟稿人 方益 报批时间 2016年1月15日 原 告 *** 被 告 *** 案 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意见 庭长审批意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