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江麓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瑞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平、谢然、陈勤、骆正伟、重庆勤发汽车经纪有限公司、重庆瑞坤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江麓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瑞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平,谢然,陈勤,骆正伟,重庆勤发汽车经纪有限公司,重庆瑞坤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682号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刚利,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南江麓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法定代表人黄帅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齐湘风、谢娟,均系湖南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瑞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谢然。被告谢平,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谢然,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勤,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骆正伟,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杨宁,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勤发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谢平。被告重庆瑞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法定代表人骆正伟。委托代理人杨宁,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江麓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瑞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平、谢然、陈勤、骆正伟、重庆勤发汽车经纪有限公司、重庆瑞坤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江麓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江麓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瑞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平、谢然、陈勤、骆正伟、重庆勤发汽车经纪有限公司、重庆瑞坤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江麓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江麓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770元,减半收取24385元,由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江麓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成焕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鄢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