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南通晨曦焊业有限公司与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晨曦焊业有限公司,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财保25号申请人:南通晨曦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工业园区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桂花,董事长。被申请人: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文晋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红兵。申请人南通晨曦焊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南通晨曦焊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晨曦焊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南通晨曦焊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5万元的财产;三、申请人南通晨曦焊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兴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任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