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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谢XX等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x,曾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xx,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赣县xx镇xx村**组*号。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被告人谢xx,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赣县xx镇xx村**组**号。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被告人曾xx,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赣县xx镇xx村**组**号。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赣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县检公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谢xx、曾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赣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丁耀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xx、谢xx、曾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xx、谢xx、曾xx三人从2015年1月6日开始至2月3日在赣县田村镇夏都村出租屋内开设赌场,采取“滚饼子”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水13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xx、谢xx、曾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麻将牌、箱子、账本、木箱等,扣押照片,票据、缴罚款复印件,扣押的账本,归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类材料,证人吕xx、谢xx、谢xx、戚xx、刘xx、谢xx、谢xx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谢xx、曾xx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二、被告人谢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三、被告人曾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四、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3000元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被告人的刑期均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廖静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