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济宁瑞利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90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被告张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徐意自愿提供其名下座落于××××××××××××××××(房产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房改字第××号)房产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要求冻结被告张某、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