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与刘骄、成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刘骄,成军,张胤凯,陈丽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财保9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27号。负责人周尚梅,行长。被申请人刘骄。被申请人成军。被申请人张胤凯。被申请人陈丽斌。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为与被申请人刘骄、成军、张胤凯、陈丽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骄、成军、张胤凯、陈丽斌的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法将其申请提交本院审查处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骄、成军、张胤凯、陈丽斌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隆改平审判员 胡 涵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启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