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刑更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薛孝建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孝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81号罪犯薛孝建,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孝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被告人薛孝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彰贤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薛孝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另被告人薛孝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彰贤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64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薛孝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被告人薛孝建原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另被告人薛孝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彰贤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完毕。本院认为,罪犯薛孝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薛孝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薛孝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孝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