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868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被告将马上出狱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孟春权审判员 张久栓审判员 李继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