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金志敏与上海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谱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341号之一原告金志敏。被告上海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明。委托代理人魏明。被告陈谱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志敏与被告上海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谱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金志敏负担。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