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4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王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王国庆,周娣,叶良敏,严美萍,向建梅,陈亚明,象山王氏轻纺实业有限公司,象山协通针织有限公司,象山影达针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427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74495165-0),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815号。代表人孙红英,行长。被执行人王国庆,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象山王氏轻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周娣,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叶良敏,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象山协通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严美萍,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向建梅,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爵溪东塘开发区。被执行人陈亚明,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象山影达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爵溪东塘开发区。被执行人象山王氏轻纺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1024527-5),住所地象山县爵溪镇游仙路千山弄7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庆,总经理。被执行人象山协通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045505-4),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瀛东侧。法定代表人叶良敏,总经理。被执行人象山影达针织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1024625-1),住所地象山县爵溪东塘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亚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国庆、周娣、叶良敏、严美萍、向建梅、陈亚明、象山王氏轻纺实业有限公司、象山协通针织有限公司、象山影达针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庆、周娣、叶良敏、严美萍、向建梅、陈亚明、象山王氏轻纺实业有限公司、象山协通针织有限公司、象山影达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执行款1623865.25元及利息。经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国庆、叶良敏持有的象山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查封了被执行人象山影达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国庆、陈亚明名下的房产各一处,但短期内难以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42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