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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刑更字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更字156号罪犯潘开跃,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鄂铁山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开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至2016年2月8日止。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潘开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开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于2014年第2季度获得表扬,2015年第1、3季度获得表扬,共获得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无能力缴纳罚金罪犯情况调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潘开跃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开跃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卫国审判员  樊 军审判员  严 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