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庆明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471号原告:王庆明,农民。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端明南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明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王庆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金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