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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上海申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申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申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住上海市真华路926弄。被执行人王薇,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某镇。上海申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已接收(2015)夏执字第17号委托执行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申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已接收的(2015)夏执字第17号委托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祁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春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