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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新北区万达广场弥索婚礼策划工作室与上海影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北区万达广场弥索婚礼策划工作室,上海影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235号原告新北区万达广场弥索婚礼策划工作室,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经营者金志萍,女,199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以军,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影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品牌总监。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北区万达广场弥索婚礼策划工作室诉被告上海影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北区万达广场弥索婚礼策划工作室于2016年1月12日以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新北区万达广场弥索婚礼策划工作室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北区万达广场弥索婚礼策划工作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5元,由原告新北区万达广场弥索婚礼策划工作室负担。审判员  黄懿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闵剑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