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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廷建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37号原告:张廷建。委托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莲云快车道新车站内。被告:金瑞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廷建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之一金瑞生住所地在岳西县境内,故岳西县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葛立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瑶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