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坪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蔡梅媛与长沙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梅媛,长沙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坪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反诉被告)蔡梅媛。委托代理人蔡晓华。委托代理人游宇。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伯勤。委托代理人朱明伟。委托代理人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蔡梅媛诉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反诉原告长沙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蔡梅媛的起诉,原告蔡梅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梅媛及反诉原告长沙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蔡梅媛撤回对被告长沙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长沙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蔡梅媛的起诉。案件本诉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梅媛承担;案件反诉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长沙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曹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