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胡晓娟与沈岳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娟,沈岳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6号原告:胡晓娟。委托代理人:胡露皎。委托代理人:郑梦韵。被告:沈岳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娟诉被告沈岳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娟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晓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胡晓娟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