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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巫娟申请执行胡兴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娟,胡兴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69号申请执行人巫娟,女,汉族,住三台县灵兴镇。被执行人胡兴顺,男,汉族,住三台县乐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胡兴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兴顺的银行存款12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