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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6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宣城地区医院银河实业开发公司与许少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地区医院银河实业开发公司,许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664-2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地区医院银河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康复路。法定代表人:戴琦,总经理。被执行人:许少祥,男,汉族,1944年1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少祥在建设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强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