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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青州市益都街道石家社区三组与耿家科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益都街道石家社区三组,耿家科,石俊光,石胜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81号原告青州市益都街道石家社区三组。负责人高敏。被告耿家科。被告石俊光。被告石胜昌。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益都街道石家社区三组诉被告耿家科、石俊光、石胜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并以张恩林的鲁潍青字第****号房产一处和石长山的鲁G***02号帕萨特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原告申请保全不当给被告造成损失,亦应对原告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恩林的鲁潍青字第****号房产一处和石长山的鲁G***02号帕萨特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搜索“”